2016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后,脉脉提起上诉。2016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浪微博诉脉脉一案是大数据时代涉及数据商业化利用的第一案,该案的审理历时两年,一审在2016年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宣判。该案的判决结果对相关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笔者看来,该案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和经营者数据权利方面的两条法律底线。新浪微博作为网络平台运营者,基于与用户达成的协议,在得到用户明确同意的前提之下,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这种做法符合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这是此案的法律基础。同时新浪微博基于自己的运营行为而获得的数据信息,属于自己核心的商业资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第三方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所拥有的数据信息的行为,属于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性质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已然来临。对于信息化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无论是立法机构与司法机关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在不久前刚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以及已经经过立法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都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定,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随着数据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商业价值日益凸显,数据信息甚至已经成为很多新型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于这种新型资产,法律上应该如何予以保护,如何界定其权利的归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当前,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收集、整理、处理相关数据信息的主体,例如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件中的前者,对于相关数据信息享有合法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未经授权和许可擅自使用相关数据信息,否则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提出,网络平台提供方可以就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经过用户同意收集并使用的用户信息,主张权利。
但问题在于,数据信息这种权益的属性究竟是什么,其类型应该如何界定?正在起草之中的民法典民法总则部分,注意到这一问题。在先前的草案中,起草者将数据信息界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试图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来解决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但这一思路,存在明显的问题,受到批评。主要原因在于,数据信息的基本特征,并不一定符合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的基本特征。为此,在《民法总则三审稿》第一百二十八条中,提到“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方面确认了数据等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将相关的法律保护方法,转引到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中。但由于目前其他法律关于数据信息的保护路径和机制,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因此可以说仍然是一个有待明确的法律领域。
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新浪微博诉脉脉一案凸显出其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已经确认,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来遏制那些未得到授权、抓取他人合法拥有的数据信息的行为。换言之,相关的行为可能被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数据信息。其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强调,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 API模式来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数据提供方不仅应将用户数据信息作为竞争优势来加以保护,还应将保护用户信息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提升相应权限的控制,通过接口调用的检测以及保存调用过程的控制,不断完善Open API合作模式。
这一表述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值得认真予以解读。事实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在这一表述中,强调了数据信息领域存在密切关系的几大利益相关方应该如何行为。其基本思路如下:保护个人信息是整个大数据利用的前提与基础。大数据利用不可能突破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基本前提。在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下,用户明确的、清晰的授权,是绝对的、必要的前提。在尊重这一前提之下,相关的平台服务者通过自身的努力所获得的数据信息,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他人搭便车,不劳而获。因此第三方需要利用相关的数据信息时,也同时必须获得平台明确的、清晰的授权。同时,在超越了原先的平台获取个人信息范围的情况下,因为涉及对个人信息获取范围的扩大或变化,因此仍然需要获得用户的授权。通过这三重授权,才可以确保相关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应该说,法院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阐发的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针对平台企业的数据信息权利的保护思路,比较好地平衡了各方主体的利益,对于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数据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作为涉事者一方的新浪微博,能够主动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样值得肯定。这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与互联网信息产业相关的领域,由于技术迭代很快,法律规则的发展往往难以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因此尤其需要市场主体,通过具体司法个案,来推动数据信息行业的生态繁荣,建立妥当的使用规则,并及时对滥用行为加以制止。(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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