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征信业的重要生产要素。《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的出台,对传统征信机构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对征信业发展产生了重要且深远的影响。
征信数据采集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一是数据采集标准化程度提高。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征信数据采集边界内,不断优化完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个人信用报告格式文本,成为我国征信业规范和精准开展数据采集活动的参考样板。二是数据采集规模体量巨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人口最多、收集信贷信息种类最全的征信系统。截至2024年3月末,系统共收录11.6亿自然人信息、1.3亿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自然人收录数量居全球第一。三是智能化技术在征信数据采集中得到普及。例如,通过接口程序改造、数据报送方式改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个人和企业数据实现了次日更新;区块链技术有效运用于征信数据采集,如人民银行推动建立的“长三角征信链”“珠三角征信链”“京津冀征信链”等区域一体化征信联盟链,已累计上链共享2.51亿条信用信息。
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日益丰富。征信产品和服务是征信数据供给的终端表现形式,我国征信市场主流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主要可以分为信息查询类、信用评价类、信用咨询类以及嵌入整合类业务。其中,嵌入整合类业务可以同时整合其他三类业务,通常与信贷业务或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深度结合,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整体解决方案,是目前地方征信平台主推的服务之一。
市场上游对原始数据的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需求数据的类别从传统的金融信用信息不断向行业信息、公共信息等替代数据拓展,针对原始数据的获取,也出现了越来越多需求方付费的市场化交易模式案例。二代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线之后,采集信息范围更广,数据项需求更多,税务、政务、公积金、法院等公共信息正逐步补充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地方征信平台的数据需求则偏重于政府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区域行业信用、奖惩、资质等替代数据,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形成互补;新兴互联网征信机构则对个别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数据有较大需求,如上海升腾数据的“启信宝”在税务信息的采集方面已与税务部门达成了较为密切的合作。
市场下游对传统征信数据查询的刚性需求强劲。一是金融业对信用报告查询需求基数庞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工具,培育了金融市场对征信服务的刚性需求。二是传统征信数据查询受益于人口红利,潜力巨大。在个人查询方面,除面向社会的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外,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两家市场化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同样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在企业查询方面,2023年,我国149家企业征信备案机构累计提供征信服务达223亿次,伴随着新冠疫情后实体经济的逐步恢复,与企业融资、贸易发展水平正相关的企业征信查询需求也将迎来新一轮增长。
网络大数据时代开启全新征信数据需求。一是互联网借贷风险带来同业数据需求。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借贷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出于管理需要,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便捷、低成本的征信产品产生了极强的吸引力。例如,上海资信推出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安融惠众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等,都是在市场需求的驱动下诞生的征信新业态,该类平台能够帮助同业互联网金融机构全面了解授信对象、防范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减少网贷违约行为。二是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发展带来嵌入式征信数据流转运用的强力需求。消费增长以及国家政策的推动,实体经济产能和供应链运作效率的不断提高,大幅提振了供应链上游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服务于供应链融资的特色征信平台创造了发展机遇。
信用管理、反欺诈等高端征信数据产品需求出现。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群体数量明显上升。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能力普遍薄弱,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交易欺诈损失时有发生。因此,利用相关征信数据数据信息,形成特色化征信产品用于开展信用风险管理、防范恶意欺诈、高效开展欠款催收等工作已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需求,也是大量中小企业的需求。
一是有利于推动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数据二十条”指出,应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价值,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合法合规使用,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数字经济发展。这一举措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加快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完善构建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推动不同领域和平台的数据共享应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此外,“数据二十条”充分体现了促进数据合规流通使用的总体意旨,有利于推动不同领域、不同平台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深层次共享应用,完善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二是有利于发挥征信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征信业是“数据二十条”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之一,其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征信服务,其中包括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服务。这将有助于通过征信赋能实体经济,尤其是为中小微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信用融资服务。一方面,将鼓励征信机构加大对企业运营数据等征信替代数据的采集利用,不断丰富完善经济主体“信用档案”,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征信服务需求,依托数据赋能推进信用融资;另一方面,将强化持牌征信机构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枢纽作用,尤其是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过渡期届满后,非持牌机构不得从事征信业务活动、不得为金融机构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持牌征信机构将迎来发展“黄金期”。
一是要构建征信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机制。从数据类别上看,应构建差异化的保护标准和采集使用规则,实现个人征信数据的合规利用、公共征信数据的授权使用和企业征信数据的有效利用。从数据处理流程上看,应根据信息主体权益侵害的潜在风险,适当区分数据采集阶段、数据加工阶段和数据产品阶段,厘清征信机构及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在不同阶段的数据权能。二是完善征信数据采集流转规则。在制度设计方面,应有效平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探索征信信息流转的合规要求,尤其在授权方面,探索灵活运用“事前授权+事后追认”等多种授权方式。在配套机制方面,征信机构应从数据交易市场获取数据的可行性和相关合规要求,不断充实征信数据来源;同时,征信数据产品作为一类特殊的数据产品,未来也可能在各类数据交易市场进行挂牌交易,相关交易机制有待探索建立。三是确立征信数据产品权益分配规则。在广义的数据市场下,征信机构是市场中的一环,既是数据的采集方(购买方)也是数据的提供方(出售方),“数据二十条”明确保护对数据资源进行二次加工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权,将激发征信机构及其上下游机构开发利用征信数据要素的积极性。因此,应明确征信机构对于其加工形成的征信数据产品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权限,推动征信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个人征信数据保护体系。“数据二十条”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监管,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总体框架下,构建完善个人征信数据的保护规则,明确个人数据处理全流程保护机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提出的删除权、撤回同意权、可携带权等规则在征信领域的具体应用标准。
二是完善征信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在目前的征信规则体系下,《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相关监管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征信机构对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总体性要求。下一步,应细化征信数据跨境流通的具体标准,完善征信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办法,同时通过引入具体规则以保障国家数据安全。
三是构建征信行业新技术应用监管规则。近年来,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大数据等技术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征信业,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围绕新技术应用进行了系列研究。“数据二十条”提出要加强算法审查等方面的监管,未来应着眼于隐私保护、模型透明度、公平性和可解释性等关键点,出台针对新技术的监管规则,确保征信数据分析使用的合规性和非歧视性。
一是构建公共数据采集共享的长效机制。要在“数据二十条”的框架下,根据公共信息是否承载个人信息、是否影响公共安全等性质,分类构建采集共享机制。具体而言,积极探索接口查询等新型数据共享形式,根据公共数据用途探索无偿或有偿数据共享合作模式。此外,针对公共数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应着力强化数据分类治理,探索形成行业通用的数据目录和标准,提升公共数据可用性。
二是扩大企业数据采集范围和覆盖面。未来,征信业应当探索市场主体授权的新型体系,探索通过大企业和新型网络平台共享其在生产经营中获取的企业数据,丰富企业信用档案,帮助其依托征信数据更好地获取金融服务。从数据范围方面看,除现在正在探索共享的收支流水数据外,还可积极尝试物流数据、税票数据、合同数据等核心生产经营数据的采集共享,提升征信产品和服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三是加强征信替代数据标准化建设。征信替代数据的广泛深度采集,对数据治理和数据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应当推动征信替代数据标准化,探索出台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引导各征信机构根据统一的数据标准开展数据治理、完善数据共享接口,为深化“征信链”建设、实现更大范围的征信数据互通共享奠定数据基础;另一方面,应当尽快完善征信替代数据采集共享负面清单,着力防范数据滥采滥用可能对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