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下称《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提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统计法修正草案。
《立法工作计划》同时提出,要改进立法模式,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事项,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推进“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在这一要求下,统计法的修正有望加快。
上月下旬,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统计局局长康义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下称《修正草案》)的说明:近年来,统计工作面临着统计造假屡禁难绝、统计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修正草案》将有利于发挥法治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中的规范保障作用。这个判断充分说明了进一步完善统计立法、完善统计制度体系建设的紧迫性。
现行《统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长期延续的统计指标体系、方法制度、调查方式等难以客观全面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进一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对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消除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疑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堵上数据造假的渠道。
民间统计调查是指除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外,利用统计方法进行的社会调查。《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下一步,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在法律修改中进一步明确鼓励和规范民间统计的调查活动数据统计,推进民间调查机构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有政协委员建议,修法时在《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中增加有关民间统计调查的相关内容,体现统计调查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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